关于海口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来看权威解读→

  近日,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印发了《海口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的受理、查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现邀请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办法》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什么是诬告陷害行为?

  答: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发帖、微信公众号发文、散发传单等方式造谣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巡视巡察、组织调查、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开展期间,对他人进行虚假告发,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上依纪依法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因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蓄意陷害、打击报复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当前出台《实施办法》有什么意义?

  答:检举控告是每名党员、群众的权利,但检举控告也应符合正当规范程序。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检举控告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当前加快海南自贸港建设,若任由诬告陷害行为滋生蔓延,不仅会让干事创业者寒心,而且助长诬告陷害者的嚣张气焰,还会阻碍海南自贸港建设进程。出台《实施办法》,一方面,给予诬告者敲响了警钟,释放陷害他人者必须付出沉重代价的信号;另一方面,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制定《实施办法》基于什么考虑?

  答:制定《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级的精神。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其中第八章就是“诬告陷害的查处”,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立法,都释放出了对诬告陷害行为动辄则咎、绝不姑息的信号。二是自贸港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市扛起建设海南自贸港的责任担当,必然需要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敢闯敢试、埋头苦干,提升干事创业热情,因此,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严查诬告陷害行为,使他们一心一意投入到自贸港建设热潮中。三是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市纪委监委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工作机制,为各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避免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对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也是我们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工作提供遵循。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按照什么程序?遵循哪些工作原则?

  答:《实施办法》规定,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按照问题甄别、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结果运用、失责追究等程序,全程规范,可操作性强。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严格规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这主要源自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体现的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受理和办理的规范化,全市各级监察机关皆可受理和办理,畅通诬告陷害问题的受理渠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严格规范体现的是查处工作必须严谨、规范、精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警示的手段,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者,对其形成震慑、敲响警钟的同时给予批评教育,使其吸取教训、真心悔过,让党员干部真正体会到全面从严治党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是诬告陷害行为问题受理的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是对诬告陷害行为调查的主体,市委是对市管干部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认定的主体、市纪委是对本市其他干部存在诬告陷害行为认定的主体,各级党组织(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干部作出处理的主体。

  对诬告陷害行为如何处理?

  答:《实施办法》主要针对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经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属实的,按照管理权限,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其中: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诬告陷害人是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对于非公职人员诬告陷害的,诬告陷害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诬告陷害人作出处理后,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有关组织部门,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诬告陷害人的廉政档案。 对通过诬告陷害他人而获得的不当利益,作出处理的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已被确定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被组织任用或者获得的职务、职级,予以免职、撤销、罢免等;已获取的荣誉、职称或者学历、学位,予以撤销;已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典型案例,由市纪委监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曝光。

  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形?

  答: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反馈,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错告与诬告有何不同,对错告者如何处理?

  答:在《实施办法》中,我们规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这也说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错告的前提是建立在对事实不了解,而非主观上故意捏造、陷害他人。对错告者我们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何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

  答:主要通过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实施办法》规定:掌握涉嫌诬告陷害行为的线索不移交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告知本单位有关人员存在诬告陷害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明知本单位存在错告行为不批评、教育、引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诬告陷害问题调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原标题:关于海口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公职人员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来看权威解读→

责任编辑: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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