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名义欺骗他人购房款、谎称可以帮忙安排工作骗钱 海口一男子被公诉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28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冒用公司名义骗取他人购房款、谎称可以帮忙安排工作骗取他人钱财,海口这个男子栽了。10月23日,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9月9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该男子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昌2017年在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普通职员,当时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分别为海南省文昌市某园项目的包销商和分销商,但房地产公司、科技公司和梁某昌个人无收取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等权限。2017年7月至9月期间,梁某昌以办理文昌市某园项目C5A01房事宜为由,冒用海南省文昌市某园项目公司的名义骗被害人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在海口市美兰区以购房款为名骗取潘某某人民币68万元。梁某昌骗取潘某某购房款后将钱挥霍。

  梁某昌骗取潘某某购房款后,为拖延时间避免事情败露,谎称C5A01房已被收回可以帮潘某某购买同项目的C901号房,并伪造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用章、认购协议、收据等材料让潘某某签字。2018年7月潘某某仍未收到房子,于是到房地产公司咨询,得知梁某昌根本没有帮其办理购房事宜。梁某昌也当场承认自己诈骗和伪造房地产公司印章的事实并出具于2018年7月19日之前还钱的承诺书,事后梁某昌并未还钱且逃匿,潘某某遂报警。经鉴定,梁某昌出具的认购协议、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与比对样本房地产公司财务专用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此外,梁某昌于2014年5月,谎称其姐夫郭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入职某公司事宜,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某银行处,以办事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万元。2015年初,梁某昌又以同样的借口骗取王某甲人民币8万元,后梁某昌将骗取的人民币18万元挥霍。因梁某昌没有能力办理被害人委托事项,王某甲找梁某昌还钱,梁某昌于2015年6月向王某甲出具借条并退还4万元后逃匿。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人民币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昌实施诈骗行为之后,为掩盖犯罪事实,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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