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有市民拨打南国都市报966123热线报料反映,自己通过房屋租赁中介询价租房,缴纳1年的房租和押金共计2.4万元,但住了仅两个多月,房子就被断水断电,因房东未收到后续租金,要求租客搬离。事发后,由于涉事中介公司在海口的经营地点不见人影,此前联系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上,租客和房东均选择了报警,但警方以属于合同纠纷为由尚未受理,目前,房东和租户双方争执不下陷入僵局。
租户:已向中介公司缴纳一年房租和押金共2.4万元
租户郑女士反映,2020年10月,她当时怀孕临近预产期,当时是在外地打工的丈夫江先生在网上查询后,通过一家上海的中介公司在海口的业务人员谢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丘海佳源小区为其租了一套房,租房信息显示为“秀英特价房1750元/套、102平方米、3室2厅2卫”,通过对比,她和丈夫江先生都认为很划算,江先生就直接向中介公司转账付款2.4万元,其中,包含3000元押金和2.1万元(即一年)的房屋租金。
“没料到,妻子住进去不到三个月,2020年12月24日,就被房东以‘没收到租金为由’断水断电,要求搬离,我们当天就拨打了110报警,但警方到场协调无果,报案后,警方以‘属于合同纠纷’为由并未受理。”1月4日,郑女士的丈夫江先生告诉记者。
“这个房源信息,我当时是通过某同城网上查到的,但现在再次搜索当时查询的租房信息发现,系统提醒:发布信息人已经删除发布的信息。”据江先生介绍,在转账支付2.4万元房租和押金之前,他是与一位自称是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员工的谢某某联系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文件上,甲方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谢某某;乙方为江先生本人。
根据江先生提供的转账回单记录显示,他已经向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4万元,签约日期显示为2020年10月2日。
租户向中介公司转账2.4万元(转账记录截图)。郑女士提供
房东:只收到中介公司转来1月租金和押金共6000元
1月4日,记者联系到江先生所租房屋的房东业主黄先生。黄先生称,2020年9月份,他将房子委托给中介挂到网上出租,当月月底,他与托管中介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房租约定为一个月3000元(包含物业管理费),外加一个月押金3000元,并且要求之后的房租也是按月支付。
房东黄先生收到中介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转入3000元租金。租户郑女士提供
黄先生称,在与中介公司签署“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后,他只收到中介公司支付的6000元。 为证实其说法,黄先生向租户江先生、郑女士夫妻二人提供了中介公司转账记录,记录显示中介公司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银行卡转账6000元。
黄先生称,由于从第二个月开始,他就未收到任何租金,中介公司之后也不见踪迹,而此前联系的中介人员联系不上,第二个月后,他主动上门准备收房,发现租客仍然在,且拒绝向其交额外房租,为了保护他作为业主的权益,他才要求租客搬离。
租户(郑女士的丈夫江先生)与中介公司业务人员聊天记录。租户郑女士提供
蹊跷:与房东所签合同的公章竟然少了一个字,涉事中介疑合同造假?
那么,黄先生与中介签署的合同又是什么内容?对此,黄先生回应称,“已经将合同等记录全部转发给租户(江先生和郑女士),可让租户提供。”
郑女士向记者提供了黄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署“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房东黄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合同。租户郑女士提供
然而,根据黄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署“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显示,托管方(甲方)黄先生本人,受托管方(乙方)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但落款红色公章盖的却是“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中,缺了一个“有”字。
“这份合同显然是非法无效的,落款的公司名称竟然与公章不对应。”郑女士反映,由于租户她和丈夫认为,他们已向中介缴纳2.4万元租金和押金,拒绝在合同有效期内搬离,而房东业主黄先生则认为自己并未收到相应的租金,要求租户搬离。双方争执不下,涉事房屋则被停水停电,郑女士无奈临时搬到附近亲戚家借宿。
房东黄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合同。租户郑女士提供
僵局:租户、房东均称已报警但未获受理,双方争执不下陷僵局
郑女士反映,事发后,她和房东黄先生都通过海口市场监管部门试图查找该中介公司在海南的分公司,但系统内并未查到该分公司。
记者尝试联系涉事房屋租赁公司及涉事中介业务人员谢某某,但多次拨打谢某某电话均无人接听。此外,通过公开渠道查找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联系上该涉事公司。
根据郑女士及黄先生介绍,他们都已经选择了报警,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海秀西派出所民警一度参与协调无果。
连日来,记者也联系到辖区海口市公安局海秀西派出所,该所值班民警反映,目前,无法查到二人报警记录,也无法确认二人报警时当班民警,无法确认双方报案未受理的原因,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到该派出所咨询报案进度。
“连日来,我们已经通过12345市政热线投诉到海口市住建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推给街道和社区,而辖区街道和社区多次协调无果后,则建议我们双方(租户和房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郑女士介绍。
由于租户和房东双方均未配合且拒绝调解,连日来,租客郑女士及房东黄先生双方僵持不下,郑女士无奈已暂时搬出所租房屋。
律师分析:若相关人员故意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则涉嫌欺诈
针对上述这种情况,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林华表示,从政府监管层面,目前海口市房屋租赁市场部分房屋租赁企业“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方式所导致的相关事件,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2020年12月24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已经严禁房屋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经营模式,并从各方面对此进行监管。
汤林华律师分析,从法律层面看,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一是房屋租赁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房东”)之间的委托关系或者租赁合同关系;二是房屋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一旦房屋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者“跑路”,房东就会面临收不到租金的风险,租客就会面临租金被挪用、侵占以及房屋被房东收回的风险,进而房东或租客还可能产生侵权的风险,给房东或租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则涉嫌欺诈,数额较大的,还涉嫌刑事犯罪。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石祖波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南海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