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心!海口一女士车窗被砸钱被盗 涉事商场承担车损50%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3日消息(记者 陈栋)近日,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将车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新城吾悦广场地下停车场,几个小时后发现车窗被砸,损失财物600元和烟若干。

据李女士介绍,1月9日晚10时左右,她带孩子来到新城吾悦广场上兴趣班,结束后一家三口买票看电影。“电影结束已经到凌晨两点多了,到停车场就发现汽车后排的玻璃被砸了……”李女士回忆道,车后座上有很多碎玻璃渣,被砸的大玻璃片被扔到车底,车内600元现金和一些烟被盗。

李女士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在查看监控视频发现,车辆被砸是两名年轻男子所为,保安人员也迅速在商场内进行了排查,但并未再发现两名男子踪迹。李女士说,当时商场安保人员说会有人跟她联系处理此事,然后他们就开车离开了。

“第二天商场的工作人员让我们给车辆定损,然后我们就将车送往4S店。”1月11日,李女士跟商场联系,商场物业主管表示只能赔偿20%的车损。李女士认为,她支付了停车费,商场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1月13日上午,记者陪同李女士再次来到了位于椰海大道的新城吾悦广场。该负责人表示,商场在安保方面确实有疏漏,向李女士表示歉意,“商场人员出入较多,今后将加强防范。”而针对车损问题,商场方面仍然表示只能按照4S店定损赔付20%,并让李女士走保险理赔。李女士现场表示不能接受,“车窗玻璃被砸碎,加上车漆被刮花,4S店定损是2000元。如果走保险,次年保费会增加,那商场赔的20%跟没有是一样。”李女士说道。

由于对责任划分的意见不同,双方迟迟未能协商一致。经过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场方面同意按照车辆定损总价的50%赔付,即赔付1000元。李女士出具定损单后,商场物业主管很快现场转账,李女士也签字确认,表示后续不再追究责任。

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消费者将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内,消费者和停车场的管理方形成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隋鹤告诉记者,车辆在缴费的停车场内发生损害,作为提供有偿服务者,停车场对车辆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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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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