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0日消息(记者 田春宇)日前,国务院印发我国首部医保监管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定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员义务不得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不得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若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将暂停个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在基金使用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同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条例指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定点医院而言,凡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对个人而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于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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