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6月21日讯(记者 计思佳)因监护不力,造成未成年人发生溺亡事故,家长(监护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于沙滩、河道、水库、水塘等区域,若出现人员溺亡,水域管理方是否要承担责任?6月21日,海南日报记者邀请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罗荣,从法律上厘清未成年溺水事故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
应承担法律责任
罗荣介绍,梳理近几年的溺水事故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外出游泳造成的溺水,绝大多数都是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于那些确实不履行监护职责且屡教不改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这一条规定在实践中还运用得比较少。人们往往只会对那些殴打虐待孩子的父母提起监护权撤销的诉讼。”罗荣认为,对于家庭中出现未成年人溺水,父母负有严重监护不力责任的,也可以考虑适用这一条,以加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罗荣进一步分析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应确保对孩子监护到位,让孩子在假期受到周全保护。即使父母要出去工作,也应当将孩子委托给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监护。“‘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是亲戚,也可以是朋友,甚至是邻居。这些人一旦接受了委托,就需要承担起临时监护的责任。如果在其监护期间,孩子出了安全事故,该临时监护人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罗荣说。
公共水域管理方
应至少做到三点
对于水域管理方的责任,罗荣表示,溺水事故往往都发生在大量没有专人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塘等地。“这些地方不是专业游泳的区域,远离人群,缺少救生设施,更没有救生人员。”罗荣表示,未成年人来到沙滩、河道、水库、水塘等危险水域游泳,首先是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其次,河道、水库、水塘这些水域的管理也要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这些水域并非专门的游泳区域,未进行经营活动。但作为一个公共区域,客观上有人来这里游泳,那么这些沙滩、河道、水库、水塘的管理方就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罗荣分析,这些水域的管理方至少可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提醒人们涉水的危险性;二是根据具体情况建造保护设施,如栏杆、围网、围墙等,在客观上形成阻止人们入水、落水的障碍;三是建立起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入水者并制止。这些积极的作为,对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若没有做到,水域管理方将可能会承担部分管理不力的责任。
原标题:律师:未成年人防溺水,父母应履行监护责任 水域管理方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杨子薇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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