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判决结果不一,群众褒贬不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该不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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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男子买假茅台索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的新闻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购买问题产品后诉至法院进行索赔。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新海南客户端记者发现,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存在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其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那么,“职业打假人”索赔该不该还支持?我们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男子买假茅台索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近日,男子韩某买假茅台索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的新闻引起关注。原来,韩某2021年年初,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24瓶,并支付货款67200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672000元。

  不过商家认为,韩某的行为完全不是一般消费者能够做出来的,因为5年间他在全国各地法院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有近十起。

  法院认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该案中属于消费者。

  最终韩某十倍索赔的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即将被公诉。

  调查: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赔偿诉求的判决结果不一

  像上述案例中韩某这种明知故买问题食品后诉诸法院,要求商家赔偿的人还有很多。

  但新海南客户端记者9月13日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判决结果不一。

  此前有媒体报道,职业打假人江某(化姓)带着公证员在某商贸公司处购买了贵州茅台酒60瓶,总价为5.7万元。后经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某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并要求十倍赔偿5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十倍赔偿的诉求。

  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则不尽相同。2020年3月份,海口男子吴某从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链接购买3盒“纤so植物果蔬压片糖果”,并支付了376.36元。2020年3月14日,吴某收到上述涉案食品。而后,吴某认为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返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海口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吴某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其“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但“知假买假”和获利目的并不是经营者可以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理由。且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自觉履行诚信经营义务和对食品质量、安全所负的法定义务,促使广大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得到进一步的落实,推动市场秩序和经营环境更加健康和谐。

  对此,法院支持了吴某返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诉求。

  近日,有媒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进行检索,将时间范围限定在2021年,共检索到269篇裁判文书。记者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还有七成多不支持,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

  此外,广大群众对职业打假人也是褒贬不一。支持者称,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打假的结果,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与不良商家。反对者则表示,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为正义而战,他们的购买就是为了索赔,不是真正打击不良商家。

  律师: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获支持

  关于“职业打假人”类似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的情况,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方舟表示,“职业打假人”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生产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因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主体,又因其“知假买假”,不符合消费者被商家欺诈做出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前提,所以胜诉率较低。

  不过,“职业打假人”在依据《食品安全法》向生产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其只需要购买相应食品药品且案件符合“生产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一般都可获得十倍赔偿。

  对此,张方舟表示,在实践中“职业打假人”手段较复杂,举证情况不尽相同,职业打假人维权胜诉率逐年降低的原因错综复杂,与裁判文书数据公开的总量增多有一定关系,也与各地司法机关对职业打假的认识与理解不同有关等。毕竟“职业打假人”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其本身不符合法律的必然追求,故实务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如何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对此,张方舟称,因“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要求,所以该群体不属于消费者群体。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张方舟表示,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没有对是否“知假买假”进行区分,也未对购买目的进行规定,“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没有区别。

  建议:普通消费者不要以打假牟利作为职业

  张方舟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曾提到:“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和变化,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很容易越权,即出现不规范的打假行为。

  对此,张方舟建议:1、职业打假人应自律规范打假行为。2、普通消费者不要以打假牟利作为职业。3、商家应售卖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告知购买者商品详细情况。4、商家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时,应及时报警保护自身权益。5、商家因商品问题遇到“职业打假人”诉讼或举报时,应暂停销售问题商品,改正错误,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保存证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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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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