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专项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重点查处在假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和校外培训负担,规范校外培训行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21年9月—12月组织开展一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现将《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机制,全面规范全省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重点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主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不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范围经营、办学行为不规范、虚假宣传和广告、违规收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范制度,构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信息化,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使校外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相应支出。

  二、整治时间

  2021年9月—12月底

  三、整治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招生、办学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含已取得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培训机构)。

  四、工作任务

  本次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六个一”:

  (一)成立一个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五部门参与,建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厅长担任,其他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单位具体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协调治理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挂靠省教育厅“双减”办,各部门指定专人参与并担任联络员,负责治理的具体日常工作。省级检查及综合执法工作人员从有关组成部门抽调。各市县应参照省级规格成立本市县的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可由市县“双减”工作专班履行相关职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10月初)

  (二)召开一次全省动员部署会和厅际治理会商会。9月底,召开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全面动员部署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治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治理工作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治理领导小组会商会,研究治理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完成时间:2021年10月初)

  (三)开展一次全面的拉网式排查。按照全口径、全覆盖、“一个不漏”、“一个不少”的原则开展地毯式拉网排查,摸清全省培训机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资质状况、经营状况、教师队伍、办学行为、预收费情况和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动向等,按照“一校一档”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并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系统数据填报。对各培训机构存在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分类汇总,并监督逐一进行整改落实。组织各中小学校全面普查每个学生报名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及费用缴纳情况,为集中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10月20日前)

  (四)开展一次专项联合整治。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琼教〔2018〕144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健全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琼教法〔2018〕153号)和《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琼府办〔2019〕7号)和“双减”工作部署,对以下四类情况进行重点整治,实现规范引导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强制取缔一批、纳入黑白名单公布一批,各市县每周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定期对外公告整治进展,突出工作实效。

  1.未取得证照开展培训业务的:

  对现有的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复核。坚决查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超许可事项违法违规开展教育培训、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

  2.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

  对辖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情况,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并逐级上报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分析本地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隐患,研究对策建议,明确整改责任。

  3.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规范,重点查处未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开展线上培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未严格执行线下20:30、线上21:00结束当天培训活动的;未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要求开展超标超前培训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将参加校外培训以及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等违规行为;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4.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

  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未使用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的;投放虚假广告、开展虚假宣传的;未执行预收费管理规定,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培训费用的;拒不按合同约定退费的违规行为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21年10月中旬-11中旬)

  (五)规范完善一批监管服务举措。各地停止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停止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相应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并执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完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完成时间:2021年9月-12月底)

  (六)开展一次省级联合督查督导。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督导组,分赴各市县采取“两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方式检查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以及整治成果,对整治效果不佳的市县给予通报,对整治行动不力的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确保达到整治目标。(责任单位: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完成时间:2021年11月)

  (七)开展一次整治“回头看”活动。2021年12月份,各市县对辖区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再次进行全面摸排,精准把握每一所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改情况。省教育厅安排专项检查或者交叉检查等重点查看各地专项整治的总体效果、培训机构规范经营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使用情况等方面内容,并形成检查报告,报省“双减”工作协调机制,对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市县提出追责建议。(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完成时间:2021年12月)

  五、工作分工

  (一)省教育厅:1.承担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任务,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2.指导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年检年报和信息公开工作,会同市场监督部门查处未取得证照、违法经营的机构;3.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其他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省公安厅: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实地检查督导。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督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查处未取得证照、违法经营的机构,及时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2.督促、指导全省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合同、食品卫生安全等监管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工作;4.做好教育咨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和乐器、文化用品公司等监管工作,未经审批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5.督促、指导全省做好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销工作。

  (四)省民政厅:督促、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做好民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实地检查督导。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后的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五)省消防救援总队:督促、指导各地消防救援支队、大队依法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双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本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各市县政府要充分调动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力量,密切协作,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三)风险预判,确保稳定。各市县要认真分析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做好风险预判,加强网络舆情动态管理,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映的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把握政策,突出重点。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整治重点,不搞“一刀切”。此次行动重点是规范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教培行业规范发展。对违规办学行为要严厉查处,对规范经营、认真办学的机构要提供服务和支持,保障其健康发展,不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市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整治与规范结合、监管与服务结合,保证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整治要求和整治步骤,认真做好政策解释,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稳妥进行;要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求培训机构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接受各界监督。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市县高度重视,制定本市县的治理工作方案(海口市、三亚市要督促所辖区制定区治理工作方案),并于10月13日前报省教育厅“双减”办。

  (二)请各市县高度重视,及时填报《市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并于10月13日前反馈至邮箱,可在本市县“双减”工作领导小组下开展,不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三)请各市县全面排查,认真填写《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统计台账》(详见附件2),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双减”办。各市县要按治理进展情况在“双减”工作日报、周报和半月报中及时上报工作进展。

  联系人:樊奕、刘鹏;联系电话:65363875、65230681;电子邮箱:hnssjzb2021@163.con。

责任编辑:邱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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