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万元 海南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措施延续至年底 附申报条件和流程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16日消息(记者 姚皓)1016日,记者从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经省政府同意,海南将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措施延续到20211231日,不限定奖励总量。奖励申报仍按《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2021 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和流程:在海南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奖1万元,如何申报看这里→

《通知》明确,奖励对象为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

奖励标准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 万元(含)~ 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

具体如下:

一、奖励资金使用方向及来源

海南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从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具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必须为初次登记上牌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三)202111日至202112 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1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含2020 12月购买并在20211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的车辆)。

(四)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三、奖励标准

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使用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 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四、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615日至2022 115日(含),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如下:

(一)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非个人用户: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非个人用户所申报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起两年内不办理过户的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采取“系统受理、后台初审、人工审核,分批清算”的方式。

(一)系统受理。通过“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线上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实时更新受理成功车辆数据。

(二)后台初审。通过系统后台与公安、税务等部门数据进行真实性、一致性校验。“海南充电桩”手机APP实时更新通过后台初审的车辆数据。

(三)人工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根据联网信息等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线上申报材料或线下申诉材料进行人工审核。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定期通过“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通过审核的车辆数据。

(四)分批清算。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分批清算、分批下达。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731日(含)前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 2021 10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于申报时间在202181 日至 2022115日(含)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于2022 3 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开辟新能源汽车上牌专用通道,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汽车销售企业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汽车销售企业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汽车销售企业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机动车所有人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三)申报人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将取消机动车所有人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报人应为机动车所有人,申报人与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电式车辆包括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驶证、银行账户所有人必须一致。每辆符合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只可申报一次综合奖励。

(五)申报人应与汽车销售企业确认提车、预计完成登记上牌时间,避免因逾期登记上牌导致无法享受综合奖励。

(六)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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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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