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以下情况城镇从业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2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将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保部门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动态调整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标准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次月起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60元、70周岁(含70周岁)及以上72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后按照第七条规定标准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该《办法》规定,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含在职、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停止划入。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上述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违规套取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此外,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药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情况纳入医保信用体系管理。

  海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将参与医保报销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外征求社会意见,并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镇从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管理办法》提出,在保障范围与支付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内。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大肠癌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符合医保规定的专项筛查费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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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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