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丨“双十一”购买的快递丢了,该如何应对?

  “双十一”除了购物,问题第二多的应该就是收快递的问题了,那么多不同的快递公司不同的配送时间,如果刚好在忙,你们的快递又会放到哪里呢?“双十一”过后,快递配送迎来高峰期,但如果你的快递不小心丢了的话,谁该为此买单,又如何买单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陈虹律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陈栋

  快递因网点被暂停而遗失,消费者获赔万元

  据报道,张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条标价15800元的项链,便下单购买,实付价款15779.80元。收到快递一个月后,因项链绳破损,张女士通过被告快递寄返上海商家维修。快递寄出4天后,张女士查询快递运单查询显示,快件已到达上海松江公司已签收,签收人是门卫代收。张女士以为快递已被上海商家签收。

  然而,一个星期后,上海的商家收件人确认其并未收到快件,且没有门卫,张女士就此向该快递公司投诉、查询。原来,在快递显示被签收的后一天,该快递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上海松江公司被暂停业务。快递寄出一个月后,该快递公司向张女士回复确认该快件已丢失,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提起诉讼。张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在运送包裹途中遗失包裹造成损失10000元及张女士的误工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快递公司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赔偿款10000元。

  快递员:“双十一”后,工作量是平时的3倍

  11月14日,在海口顺丰快递的一个站点,快递员王成嘉忙得脚不着地。从上午8点开始,王成嘉便来到站里挑拣快递,随即便风驰电掣忙碌起来。按照这样的节奏,一天需要往返三四趟。“遇到生鲜、水果这样比较着急的快递,晚上还需要加班送。”王成嘉忙里偷闲地答复记者,“双十一”后,他每天的工作量是平时的三倍,送件和寄件最多的时候有两三百单。

  快递单量比较多,为了安全送达,王成嘉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将件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但因为消费者无暇来取也会跟其沟通后放到约定好的地方。“放到客户约定的地方,时间长了不取,快递找不到的情况也有,一般都是报给公司处理。”王成嘉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走访一些小区发现,“双十一”后快递量激增,一些没有快递柜的小区,有些快递会放到门卫、物业、商店等地方,快递多的时候,业主找到自己的快递后就直接拿走了。城西镇仁里村的李先生平时会让快递员将快递放到附近的超市里,“可能有时候不安全,但是人有时候不在家的时候,放在家附近的超市就很方便”。幸运的是,迄今为止,快递还没丢过,但如果真的丢了,李先生也困惑该找谁。

  律师解读:

  1.快递不见了,谁应该承担责任?

  陈虹律师:不同情况下,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简单介绍两种常见情形:

  ①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私自将快递放在物业或门卫等导致丢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当将快递送至约定的地点,这里的“约定地点”既包括送到快递单上的地址,也包括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上,或者经收件人同意放在明确的指定地方。因此,如果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私自将快递放在物业或门卫等导致丢失的,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②快递公司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在物业或门卫等导致丢失的

  首先,因快递公司已经征求收件人同意,将快递送达约定地点,视为完成了送达义务,快递公司无责任。

  其次,如果物业或门卫等与收件人签订了有偿的快递代收、保管合同或签订的合同里有约定提供相应的代收、保管快递的服务,则物业或门卫等有相应的保管义务,快递丢失的责任由物业或门卫等承担。

  最后,如果物业或门卫等与收件人没有约定代收、保管快递,而只是按照以往惯例提供场地放置快递,则物业或门卫等的行为可以视为“无偿保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无偿保管的物业或门卫等,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丢失的快递承担责任。

  2.未保价货物毁损一律按物品运费三倍赔偿吗?

  陈虹律师:首先,所谓“物品运费三倍赔偿”在法律上只有《邮政法》第四十七条有规定,且该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因此,“邮政企业”是特指中国邮政的,一般的快递公司是不属于“邮政企业”的,并且双十一网购的快递也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故网购的货物毁损不适用《邮政法》,而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的毁损赔偿额应当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最后,就算双方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也可能出现“不适用约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且未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比如赔偿额等进行提示或说明的,则收件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视为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当适用法律规定。

  3.收件人签字后发现快件有问题,快递员有无责任?

  陈虹律师:首先,快递员作为员工,送快递其实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快递公司。其次,如果快递员是当面送达当面签收、收件人事后才提出有问题的话,因为快递公司已经根据约定将快件送达约定地点,除非收件人能证明快件存在问题是快递公司在运输、交付过程导致的,否则快递公司无责任。但如果收件人签收后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发现快件有问题的,则可以拒收快递,至于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还是卖方的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发生快递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陈虹律师:首先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还是物业等保管义务人的责任,确定赔偿主体以后可以准确表达我们的诉求。其次建议自行协商并寻求中立机构、政府部门的介入。包括可以拨打快递公司热线进行投诉,或拨打12305国家邮政业申诉电话或登录国家邮政局网站等渠道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诉,或请求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等,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最后在协商无果、调解不下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快递单、拍照、录像、电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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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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