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借名买房”究竟靠不靠谱?这些法律风险你要知道

编者按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客观的角度,说法律、看得失、品人生。

  特别开通“966123法律热线”,如您愿意分享遭遇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聊聊,台前幕后,从庭审现场到平凡生活,我们将用心关注、记录案件的始终。

房产是家庭中的重要财产之一,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限购政策、逃避债务、隐藏财产以及获取贷款等因素,“借名买房”的情形时有发生。而且这种事常发生于熟人、朋友或亲人之间。“借名买房”究竟靠不靠谱呢?“借名买房”发生后,具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借名买房”起纠纷诉至法院

借名买房,可能导致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这不,海南三亚就发生过这样的事。因产生纠纷,刘军将自己的表弟朱鹏、弟媳王倩告上法庭。

从2009年至2014年,朱鹏陆续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刘军330多万元让刘军帮其做理财投资,2014年1月至3月,刘军在三亚买了三套房,其中一套以朱鹏的名字购买,另两套以王倩的名字购买,三套房总计301万余元。

2015年9月至10月,刘军陆续将三套房的有关认购手续、支付凭证等材料交给朱鹏,让朱鹏和王倩到三亚收房,朱鹏和王倩收房后居住使用。

此后,双方因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后,2019年刘军将朱鹏、王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套房子的实际购买人及产权为刘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法院对刘军主张涉案三套房产系刘军借名购买不予采信。

不过,该案二审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刘军购买三套房屋前朱鹏不知情,事后双方也未有将朱鹏投资款用于购买三套房的合意。朱鹏投资款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未转化为购房款。对此,法院判决三套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房屋所有权归刘军。

“借名买房”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

事实上,上述案例并不是个例,11月25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借名买房” 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且麻烦。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有规避购房资格限制的、逃避债务的、隐藏财产以及获取贷款等等,这种投机行为游走于法律边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因缺乏相关证据,而不被法院认可。

海口的马斌和赵丹是夫妻关系,2015年及2017年以女儿的名字购买了两套房产,之后双方产生纠纷,夫妻俩将女儿起诉至法院想要回房产,女儿却称,她和父母之间没有签订“借名买房”的协议,两套房产是父母赠予她的财产。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虽马斌、赵丹出资购买并管理涉案两套房屋,但不能据此认定构成“借名买房”关系。涉案的两套房屋现登记于女儿名下,登记具有公信公示效力,在无其他证据足以对抗登记的公信公示效力的情况下,涉案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女儿。

此外,在海口另一起同胞兄妹的“借名买房”纠纷中,哥哥刘强以妹妹刘佳的名义购买了妹妹的单位房,刘强一家在房内居住了10多年后,2020年,刘佳以房子是自己的为由,将哥哥、嫂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立即搬离房屋。

不过,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房屋系被告出资购买,无须搬离涉案房产。

律师说法:

A: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其实,近年来,房产价值的增长,实践中常见出名人在完成购房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便企图将房屋占为己有,而不承认与借名人之间有过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呢?

对此,记者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虹,陈虹称,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名人)出于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信贷、税收等法规政策,借用他人(出名人)名义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产权人(出名人)名下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除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以外,出名人不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也不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陈虹称,因此,只要符合“借名买房”特征的都可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比如非拆迁户借用被拆迁户的名义购买回迁房,不符合购房资格的人借用符合购房资格的人购买商品房等等。

在司法实务当中,认定是否成立“借名买房”关系,一般要考虑:购房款来源、房屋由哪一方装修使用、房屋产权证及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契税票、物业费票)由哪一方持有、借名买房的缘由、双方的关系以及是否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等。

B: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可以获得房屋产权吗?

在日常实践中,“借名买房”关系得到确认并不是借名人权益得以实现的终点。实践中,往往因借名行为存在规避政策等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存疑,进而引发争议。那么,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可以获得房屋产权吗?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是有争议的,能否获得房屋产权要看‘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借名人事后是否符合购房政策。”陈虹说,有的法院认为,限购政策是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借名买房”实际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不会导致限购政策的落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在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购房政策时,会判决出名人为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家和地方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如果司法对于此种行为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故认定“借名买房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借名人不能获得房屋产权。

C:“借名买房”事实存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陈虹认为,“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断‘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一般要考虑借名买房的原因、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等。”陈虹表示,如果“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借名买房协议”就是无效的,比如借名购买政策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等,由于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借名买房协议”就是无效的。但如果只是购买普通商品房,不违反当地限购政策,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借名买房协议”是有效的。

D:“借名买房”发生后,具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这一问题,陈虹认为潜在的风险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导致协议无效,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出名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事实或者出名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承认借名之事,导致借名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被出名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借名人权益受损等等。

虽然不鼓励利用“借名买房”来抢占房产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如果被迫选择了“借名买房”时,对此,陈虹建议要寻找可靠的出名人,避免因为出名人自身的债务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或房产代持协议,如果没有书面的协议,建议补签,否则对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这一事实可能会产生争议;搜集、保留一切与实际购房相关的资料,比如出资记录、购房发票、契税票、物业费票等,并且控制房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等;一旦房屋符合过户登记条件,建议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损失。(稿件中除律师人名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韦晓凡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原创报道

精彩海南 新闻早知道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