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台: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多步骤循环处置程序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2日消息(记者 姚皓)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下称《应急预案》),明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响应后,以“(总指挥)制定救援目标→会商研判→制定救援方案→执行救援方案→方案执行的监督完成→制定下一阶段的应急救援目标”的循环步骤组织开展全省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该方案旨在进一步提高全省应急管理效率,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即日起,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琼府办〔2016〕84号)同时废止。

  预案适用范围:

  四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

  《应急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包括在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跨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提出,需要参加、配合或协助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30人以上死亡达特别重大事故级

  《应急预案》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成立省指挥部:

  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

  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省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需成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协调驻琼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根据需要还可成立由省安委会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应急预案》还明确了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组建多类应急救援队伍:

  包含消防、市县部门、企业、志愿者、驻琼部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四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各地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必要时可请求上级的支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组建,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此外,必要时可协调驻琼部队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24小时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做好重大风险监测监控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分析研判等工作,设有应急指挥中心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会同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产经营等单位做好重大风险监测监控工作。

  《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类型分为重大隐患预警、异常预警、联动预警;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应急性措施。

  针对异常预警,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还需至少采取四项预警措施,分别为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核实异常信息情况,及时消除异常信息;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持续预警,根据情况态势扩大预警范围,精准覆盖潜在受害的区域和群体,确保预警到位。

  针对事故预警,应至少采取的措施有,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此外,还要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先布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应急性措施。

  响应启动与处置:

  事故需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等情况启动

  事故响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其中,在三种情形下启动最低的Ⅳ级响应,分别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当发生五种情形则启动最高的Ⅰ级响应,分别为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救援工作,包括进制定方案、搜救与疏散人员、抢险救援、现场管制、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省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故后期处置:

  开展补偿、抚恤、援助、奖励、救济等工作

  《应急预案》还明确了在事故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的后期善后等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方面。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法律援助、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责任与奖惩方面。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及社会救助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保险、卫生、教育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

  为体现“互帮互助”的理念,增加社会凝聚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社会捐赠机制,鼓励企业、群众等志愿者在事故后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到事故善后重建中,还应当制定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依法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附: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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