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0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海口市出台了《海口市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暂行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记者了解到,《制度》在部门职能与科学管理、信用档案与分类监管、科学管理与规范归档、公共平台建设、档案开发与安全维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制度》明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市政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林业局等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项活动中有关行为规范和信誉状况的档案,包括资格、资质、资信等方面的文件。知识产权信用档案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原始凭证和法律依据,是信用评价的有效资源,是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要求,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专项和类型,对涉及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文件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妥善保管。
同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记录、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海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按照信用主体状况的实际变化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剔除已不能反映信用主体真实状况的材料,同时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照相关制度进行更新。
《制度》还强调,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会员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信用文件材料损失的,或者对信用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量获取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海口发布规定 明确了这6种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月10日消息(记者 蒙健)日前,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得,《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办法明确了6种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据介绍,办法适用对象为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明确工作机制、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及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失信行为采集及公示等。
《办法》指出,专利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包括6种。一是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二是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海口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三是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因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3年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四是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五是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六是提供虚假文件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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