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省指挥部各专项组:

  近期,省外多地进口冷链食品出现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情况,疫情传播风险增大。为扎实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和“ 人物并防”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保障我省进口冷链食品安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物流仓储、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此类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指导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 2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3号)、《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交运明电〔2020〕292号)、《关于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的紧急通知》(琼肺炎指〔2020〕 127号)、《海南省相关进口物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指引(第二版)》(琼肺炎指〔2020〕1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可溯。

  二、具体措施

  (一)严格实行采购报备,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1.凡计划从境外或省外直接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须提前3日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备,并于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前24小时内将其种类、数量等确切信息再次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备。未按要求报备的,一律不得自行采购、贮存、生产加工、销售。

  2.生产经营主体进货时必须严格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四证”不齐的,一律不得购进、贮存、销售、生产加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3.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在“海南省冷链食品可信追溯平台”(以下简称“海南冷链”)完成注册,上传所有产品追溯数据,保证所经营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实现可追溯。

  4.从境外或省外直接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海南冷链”相关产品追溯数据(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等)的首站,必须按要求上传追溯数据,并对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其他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扫码方式上传产品收发货等数据,实现省内销售和流转。

  5.在“海南冷链”上没有追溯数据的进口冷链食品(以下简称“无码冷链食品”),本省生产经营主体应做到不采购、不贮存、不销售、不使用。

  (三)严格落实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

  6.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内外包装、储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的清洁消毒。实施消毒时,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应防止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确保食品安全,避免次生危害。

  7.生产经营主体不得购进、贮存、销售、生产加工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储存和销售。

  (四)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生产经营主体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上岗、健康异常报告等制度,严格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按要求每周对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疫意识

  9.倡导消费者就餐时采用分餐制,或使用公筷公勺,不扎堆、不聚集,保持安全距离。

  10.倡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并主动通过电子追溯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不购买无码、无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

  11.倡导消费者增强个人防护意识,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正确佩戴口罩,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使用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购物后,及时洗手消毒,洗手前不用手接触口、眼、鼻等部位。

  12.倡导消费者在食品烹饪制作过程中要注意生熟分开,处理冷冻冰鲜食品所用的容器、刀具和砧板等器具应单独放置,并及时清洗、消毒。在清洗、加工生肉、禽蛋、水产品过程中要随时洗手,特别是在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前一定要先洗手。

  三、责任追究

  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已印发相关文件和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冷链组(代)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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