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海南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17日消息(记者 谭琦)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4月1日起,海南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并对工商保险费率、缴纳标准、支付标准和认定等工伤保险政策经办进行全省统一。

  4月1日起海南工伤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发待遇、接收追偿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

  《方案》对全省工伤保险政策经办进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为海南省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将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并执行国家统一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海南经济产业风险变化适时调整。4月1日起,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调整为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以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方案》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统一。海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进一步优化伤残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海南将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实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全省互认通用,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业务的申请、结算、待遇发放、查询等全业务流程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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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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