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开发商延期办不动产权证 被判赔偿业主违约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0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南一开发商未及时给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被业主起诉至法院。记者2月20日了解到,近期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相应违约金。

2014年5月16日,张俊与被告海南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后的商品房交付张俊使用;开发商应自房屋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为张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若开发商的责任致使张俊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开发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张俊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15年6月向张俊交付了案房屋。因开发商尚未给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张俊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开发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以缺席判决。对此,法院按照相关法规缺席判决:开发商向张俊支付迟延办理不动产权证违约金。违约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止,以张俊已付房款621820.4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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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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