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4日消息(记者 蒙健)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近日,儋州那大空间派对娱乐酒吧因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红葡萄酒获利38元,被依法予以立案,并处罚款5000元。
据介绍,今年1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那大镇鼎尚广场D栋5层的儋州那大空间派对娱乐酒吧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酒吧经营场所的超市吧台处,摆放有标识为“BARREL ESTATE”的进口红葡萄酒一瓶(规格:750ml),该瓶进口红葡萄酒均未标识有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又在该酒吧的食品仓库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同款标识的红葡萄酒2箱,共12瓶。因上述13瓶红葡萄酒均未标识有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红葡萄酒进行扣押处理,并做进一步调查。
据该酒吧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批红葡萄酒是其于2021年8月从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计24瓶,货值金额912元。该负责人承认,该批红葡萄酒瓶身和包装箱内均无中文标签,以每瓶38元的价格销售了1瓶,违法所得38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空间派对娱乐酒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近日,该酒吧被责令整改,并被依法予以没收无中文标签红酒13瓶,没收违法所得38元,并处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如果食品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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