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4月起施行新的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6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今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海口市涉外律师业奖励申请表》。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在海口市涉外业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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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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