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 发挥优势努力建设“两个总部基地”

  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指出,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殷切嘱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奋斗、攻坚克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为此,海南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建设国内企业进入东盟投资合作的“总部基地”以及以东盟国家企业为主体的面向中国大市场的“总部基地”,在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战略枢纽作用。

  发展建言: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面临严峻挑战。在这个特定背景下,中国与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设的战略性、全局性、紧迫性凸显。海南自由贸易港要充分发挥地理区位、资源及政策等优势,主动作为,在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战略枢纽作用。

  在新形势下,如何才能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枢纽作用?具体来说,可把着力点放到建设“两个总部基地”上,即建设国内企业进入东盟投资合作的“总部基地”;建设以东盟国家企业为主体的面向中国大市场的“总部基地”,以建设“两个总部基地”的实质性突破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东盟高水平开放合作的独特优势。

  以打造“两个总部基地”发挥海南自贸港战略枢纽作用

  加强与东盟经贸合作交流事关我国高水平开放全局。抓住RCEP生效的重大利好,加强与东盟经贸合作、人文交流,扩大地区内经贸融合度与利益交汇点,把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落到实处,是我国在大变局下赢得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重点。2020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额为人民币4.74万亿元,双方首次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2021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额达8782亿美元,同比增长28.1%。预计到2030年,东盟GDP将达到4.5万亿美元,并将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东盟是我国对外开放布局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海南自由贸易港要成为RCEP下中国与东盟合作交流的战略枢纽。海南地处我国面向东盟的最前沿,且具有总体优于RCEP规则的自由贸易港政策与制度优势。依托区位优势,可用好RCEP形成的区域内稳定可预期的制度基础,做好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与RCEP的叠加集成,使海南自由贸易港在中国与东盟的市场联通、产业融合、规则衔接、要素配置中发挥枢纽作用,成为两个市场的重要交汇点。这是大变局下将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重要开放门户”的重要抓手。

  以打造“两个总部基地”形成与东盟合作交流的独特优势。截至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仅60家,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差距巨大。要尽快吸引一批全球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发挥其“头部效应”,集聚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支持其用好RCEP规则,开展面向东盟和内地的产业布局,前瞻性地开展商务服务业布局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建设,以此形成自身在区域合作竞争中的突出优势。

  与打造“两个总部基地”相适应,谋划封关运作的政策与制度安排。封关运作的监管方案设计既要保证海南与境外市场在人员、货物、资金、服务等要素与商品流动上的自由与便利,又要保障海南与内地市场在要素流动上的自由与便利。一方面,“一线”放开,是在“宽进”基础上的“严管”,以实现与国际市场的高效联通;另一方面,“二线”高效管住,是要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以不降低与内地连通性为底线,实现与内地间的物畅其流、人便于行。封关运作后的监管制度设计要防止“一线放不开”“二线高围网”的不利局面出现。

  率先形成国内企业进入东盟投资合作“总部基地”的政策制度安排

  国内企业在东盟开展产业布局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中国-东盟经贸合作企业信心与展望调研报告》显示,超过50%的受访中国企业将开拓东盟贸易作为重要的未来商业战略,有46%计划在3年内对东盟开展投资;在更长的时间跨度下,则有66%的受访中国企业表达了投资东盟的意向。引导、鼓励国内企业尽快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总部基地到东盟国家投资布局,以尽快增强中国与东盟经贸人文交流合作的凝合度,推进中国与东盟产业链、供应链的一体化,是大局、是大势,具有相当大的战略性、迫切性。

  推进利于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全面落地。例如,可允许在海南设立面向东盟区域性总部企业的相关人员,将其在东盟国家开展商务活动的时间视为在海南居住时间,享受最高不超过15%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明确“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细则,并取消“2025年前”的时间限制,以稳定企业预期;可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管理条例》,以正面清单方式引导总部企业对东盟投资,赋予总部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同时,封关运作后的金融监管制度,也要便利内地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平台开展国际融资、对外投资等活动。

  构建与“总部基地”相适应的国际化服务体系。深入研究RCEP区域内产业发展转型趋势与供应链调整趋势,引导发展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会计、法律、认证等商务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建立“走出去”服务联盟;更加重视企业“走出去”的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基金,对到东盟开展农业种植、资源加工等投资成本高、风险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或一次性财政资金支持;可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与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重点就当地的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劳工管理、环境保护等问题形成基础性规范。

  率先实现热带农业与数字经济领域“总部基地”建设的实质性突破。热带农业与数字经济既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东盟比较有意愿合作的领域,可率先在这两个领域实现突破。例如,可将农业纳入“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实施范围;利用RCEP生效东盟部分国家农业开放政策,支持国内农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基地到泰国、越南、印尼等地开展水稻种植、牲畜饲养、蔗糖加工、水产品加工等。支持互联网企业在东盟国家建立跨境或境外“数字自由贸易园区”“数字经济合作园区”等,积极开展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服务等项下的自由贸易。

  形成境外企业面向中国大市场“总部基地”的政策制度安排

  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吸引东盟国家总部企业集聚。疫情前,东盟外贸依存度为88.9%,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疫情影响下,2020年东盟外贸依存度高达90.48%,外需依然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预计到2025年,我国消费规模将达到55万亿元至60万亿元左右,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进口超过10万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其中从东盟进口的农产品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在此背景下,依托高水平开放政策与制度优势以及RCEP生效的有利条件,海南有条件吸引更多的东盟企业来琼投资,并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跳板”功能,助力东盟企业开拓中国大市场。

  以服务贸易为重点开展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一方面,以大幅精简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为重点降低东盟企业进入门槛。例如,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制定更加精简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条例》,对标CPTPP形成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相关国民待遇、国内规制,强化市场管理标准规则对接。另一方面,建立服务贸易自由便利的支付和转移制度,明确在资金“电子围网”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以及资本收益、资产处置等合法所得,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强化各方预期。

  借鉴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吸引政策与法规。建议修订《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行以投资、结算、研发等核心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为主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放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探索将内外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办事处视作总部企业。对标新加坡,可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发展条例》,通过税收返还、加速折旧等多种方式将总部企业的实际税负降至10%以下。同时,适应东盟企业开拓国内大市场需要,“二线”领域的海关监管不仅要重视防范走私风险,更要围绕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关税等政策实施精准化的分类监管,并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内地间的服务流动作为监管的重要任务。

  率先实现泛南海旅游经济合作圈的实质性突破。支持海南率先与东盟国家和部分岛屿开展一体化的滨海度假、邮轮游艇、海洋公园、海岛娱乐等海洋旅游合作,以旅游等低敏感领域合作带动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合作机制。为此建议,进一步放开国际旅游业务领域的服务贸易限制;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海南邮轮母港建设,通过在境内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可发起RCEP旅行卡发展计划,积极探索疫后商务旅行与旅游人员免签入境管理模式;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政策,吸引国际知名邮轮公司、旅游服务企业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运营总部、营销总部、设计总部及维修保养总部等。

  营造“两个总部基地”建设大环境

  用好用活改革开放自主权,出台相应的一揽子政策。在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前提下,根据打造“两个总部基地”需要,制定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或地方性法规;对不利于打造“两个总部基地”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在海南可暂停适用,或予以清理或修订;根据打造“两个总部基地”需要自主制定对接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相关政策,可在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率先探索突破。

  打造中国东盟交流合作的特殊区域。例如,通过配额管理、完善社会治安管理制度等方式,在海南率先引入菲佣等技能型外籍劳工;对标RCEP、CPTPP,在59国免签政策基础上,形成更加开放便利的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创新土地供应制度,吸引境外大型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及行业协会(商会)、华侨华人、东盟-中国工商总会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部大楼、总部企业集聚区等。

  吸引央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部基地。一是打造央企境外业务总部,以降低风险为导向支持其集中统一管理央企境外业务,并支持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开展对外投资业务。二是打造央企境外资金归集总部,对其在境外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的安全性与使用效率,支持其建立离岸业务性质的资金池。三是打造央企境外产业回流总部,吸引央企境外中高端加工制造业务回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

  【作者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原标题:发挥优势努力建设“两个总部基地”

责任编辑:陈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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