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海南·红黑榜 | 签订宣传合同后拒付费用 海南一企业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

  诚信黑榜:签订宣传合同后拒付费用 海南一企业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

  编者按

  诚信是社会美德,是每个公民乃至企业主体应当遵循的优良品质。着力诚信建设,塑造诚信海南体系,也是为海南提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即日起,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开设《诚信红黑榜》专栏,宣传海南各领域推出的各项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展示守信个人与企业,以及其享有的诸多信用权益;曝光失信个人与企业事例,让“不诚实,不守诺”的情况得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审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9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因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

  刘某与海南某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某公益演唱会活动中为该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由该公司向刘某提供赞助费用5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应当承担与赞助费用相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为履行合同开展了活动策划并定制了相关的广告产品2万余元,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令海南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损失2万余元。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违反诚信原则,属恶意违约,且刘某基于该合同的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为万余元,本着尊重合同契约精神之目的,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刘某起诉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足以弥补因海南某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刘某请求海南某公司支付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并由海南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海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予以维持。

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邱苗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原创报道

精彩海南 新闻早知道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