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黑榜:签订宣传合同后拒付费用 海南一企业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元
编者按
诚信是社会美德,是每个公民乃至企业主体应当遵循的优良品质。着力诚信建设,塑造诚信海南体系,也是为海南提升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即日起,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开设《诚信红黑榜》专栏,宣传海南各领域推出的各项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规;展示守信个人与企业,以及其享有的诸多信用权益;曝光失信个人与企业事例,让“不诚实,不守诺”的情况得到来自社会公众的审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9日消息(记者 张宏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因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万元。
刘某与海南某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刘某在某公益演唱会活动中为该公司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由该公司向刘某提供赞助费用5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应当承担与赞助费用相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某为履行合同开展了活动策划并定制了相关的广告产品2万余元,但该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判令海南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损失2万余元。
乐东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违反诚信原则,属恶意违约,且刘某基于该合同的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为万余元,本着尊重合同契约精神之目的,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与损失相当,刘某起诉要求海南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违约金足以弥补因海南某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刘某请求海南某公司支付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海南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并由海南某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一审判决后,海南某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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