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二件法规修改解读

《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二件法规修改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二件法规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修改

  (一)修改背景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至今已有26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我省政府规章制定主体的扩大,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二)区分层级、充分授权

  一是将规章的制定主体从“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规章制定权的主体有所扩大,除省政府和海口市外,三亚市、三沙市政府也有政府规章制定权。

  二是区分层级进行授权。考虑到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不仅层级不同,适用范围和事项权限也不相同,市级规章不仅不能设定与省级规章不一致的罚款,其事项权限也只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类。因此,在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作了大幅度调高的情况下,分别设定了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的罚款限额。

  三是充分授权。为了更有利于被授权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做到“过罚相当”,同时也更便于操作,《规定》修改后,不再保留区分不同因素和情形设定罚款限额的模式。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到二十万元;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到十万元。

  (三)细化要求、强化监督

  一是明确和细化了规章设定罚款的“过罚相当”和“科学合理”方面的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实施主体、发生领域、行为属性、所得情况等因素和情形,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的罚款数额及罚款数额的计算方法。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有罚款规定的,比照其规定。同时明确不同层级政府规章应与上位法保持协调的具体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罚款内容要及时修改。

  二是从备案审查的角度对政府行使授权情况进行强化监督。将行使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授权的情况纳入规章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不但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主动审查规章制定机关行使罚款限额授权情况,而且规定社会公众或者组织可以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发现规章设定罚款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的,规章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关于《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改

  《海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修改的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完善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修改减损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义务依据方面的内容。《条例》第九条将“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减损或者增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作了修改。

  (二)修改向企业收费的内容。国家已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而且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许多针对企业设定的年审、定期检验等制度也被取消或者改变了具体方式,许多与之相关的收费项目也已取消,法规中不再强调和保留有关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等收费内容。

  (三)修改了法律责任方面的有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条例》中“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并对处分主体作了修改。

  (四)修改完善工商联等机构的职责规定。增加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诚信经营、培育企业廉洁文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内容。

原标题:《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二件法规修改解读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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