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村民非法倒卖农村集体土地 获刑三年五个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2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杨蝶)近日,儋州一村民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其他村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后规划成宅基地对外出售,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儋州市某村村民符某某等8人购买了3.026亩土地,据调查,这一部分土地的性质属于其他园地的集体土地,后陈某某将该土地进行平整并规划成13米×6.5米、18米×4.1米等不同面积的10套宅基地出售给余某某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共计得款247万余元,经扣除购地成本及土地平整等支出费用,陈某某从中获利145万余元。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3.026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4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曾经受过刑事处罚,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儋州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并继续追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45万余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随着生活条件的日渐改善,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自建房屋居住,陈某某正是抓住群众这一住房需求,将非法规划出售宅基地作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适用权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密切相关,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的适用权,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前,务必要了解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让自己的血汗钱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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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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