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就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征求意见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8月8日消息(记者 易帆)8月8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海南省海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海南省内海洋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于2022年8月17日17:30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yblc_nynct@hainan.gov.cn 。

  《征求意见稿》提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其他船舶不得改造为海洋休闲渔船。

  《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渔业基础设施、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统筹分配全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的建造、更新改造、购置、报废拆解等业务由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海洋休闲渔船跨市县买卖的,由买入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配相应的船网工具指标,原海洋休闲渔船工具指标由原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的海洋休闲渔船相关材料报送省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备案(原件纸件和电子扫描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应当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禁止为其他船舶和“三无”船舶发放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为钓具,作业方式为垂钓,不得使用其他作业类型和方式进行作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作业场所不得超出船舶检验证书实际核定的航区,原则上不得跨市县活动。海洋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洋休闲渔船实施单航次单位乘客捕捞限额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休闲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进行最高限额规定。

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马玉琴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原创报道

精彩海南 新闻早知道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