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3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何醒涛)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拒绝搬迁场地、给付租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预处罚”惩戒措施,极大的震慑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迅速配合法院,自动交付场地,给付租金。
执行团队到某小区体育馆张贴《预处罚公告》、《搬迁公告》。
2015年9月22日,某小区业委会将本小区地下一层、地上一层共计两层1200平方米的健身馆租赁给被执行人高某某用于体育运动经营,租期5年。租赁期间,高某某除将部分体育馆场地转租用于仓储,同时在周边私建了两个铁皮房。小区业主对此意见很大,要求其整改被拒后,部分业主甚至向政府举报违章建筑,并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阻碍经营。
2021年2月小区业委会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高某某解除合同,并张贴了封条,阻止体育馆经营。此后,小区业委会公开招标程序,将健身馆又租给了案外人,约定租金标准为9500元/月。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高某某认为业委会阻碍其经营,侵犯自己权益,自行将锁住的健身馆房门打开继续经营。此后,小区业主与高某某多次发生冲突,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出警处置,社区居委会也多次协调未果。
2021年,小区业委会以高某某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经营损失为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当事人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并判决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某小区体育馆,同时支付违约金96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9500元/月计算,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被执行人高某某对判决置之不理,继续占用体育馆经营,申请人向龙华区法院申请执行。
经综合研判,2022年8月中旬,执行团队到某小区体育馆张贴《预处罚公告》、《搬迁公告》,告知:“如果拒不搬迁,法院将予以10万元罚款并处以15日拘留,构成犯罪的,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并写明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在法院执行期间,高某某起诉妻子离婚,法院将夫妻共有房产判决给了妻子。基于该债务发生在婚姻持续期间,为防止财产流失,导致日后执行困难,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果断对高某某妻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来电话了,高某某来电了,几年来他第一次来电话主动协商搬迁问题,请求法院多给他几天时间搬迁”。“法官,高某某来电说要还钱了,我们打算协商,再给几天时间”“法官同志,高某某全家在自动搬迁场地”“法官同志高某某已经把场地移交给我们了”“法官同志,高某某已经将全部案款给我们了,我们也给他免了几千元,大家协商解决了问题”。“法官同志,我们这个案已经处理完毕,我们申请结案,请解除对高某某的全部执行措施”,公告张贴10天后,小区业委会主任每隔几天就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报告进展情况。
在《预处罚告知书》震慑下,被执行人思想开始软化,一改过去置之不理、无所畏惧、拒不配合的态度,积极与小区业委会协商解决。至2022年9月中旬,高某某已经完全主动搬出了体育馆并将场地交付小区业委会,并将16万多元的房屋占用费交付了业委会。在法院调解下,业委会同意少收高某某几千元费用,并主动申请解除对高某某的限制消费令和银行账户、房产的冻结、查封。9月下旬,被执行人前妻还主动到法院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至此,积怨多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预处罚告知书》强烈震慑下,顺利结案。
执行法官表示,“预处罚告知书”的应用,是对一些有能力履行但不主动履行的当事人发出的“惩戒预警”,让他们知法,及时认识错误并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既普及了法律,又达到了震慑违法行为、督促执行的效果。充分发挥了“预处罚”法律手段告知、引导、预警、指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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