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解读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解读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的基础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于1993年制定,分别于1999年、2001年、2006年、2010年作了修改。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和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一)修订议事规则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2021年10月,党中央首次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今年9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预算法、监察法等法律陆续修改或制定,对规范改进人大工作作了新的规定。这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安排,需要在议事规则中予以细化落实。

  (二)修订议事规则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省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其行使立法、监督等各项法定职权,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都是在充分讨论和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集体做出决策,充分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点和要求。修订议事规则,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贯彻和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修订议事规则是总结实践经验、提高议事质量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行使职权,在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中积极探索,形成不少好的经验做法。通过议事规则把这些成熟经验做法和制度创新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提高常委会议事质效、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认真落实省委新的部署要求,明确常委会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地方组织法为依据,统筹衔接监督法、预算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总结我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共8章45条,重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将保障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贯穿常委会议事全过程。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举行前,应当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三是规定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四是扩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范围,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的负责人,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等可以列席会议的规定。五是增设“公布”一章,对常委会通过事项的公布程序和公布载体等作了规定。

  (二)立足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优化会议组织安排。一是完善议程调整程序,明确对会议期间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二是完善相关准备和会前调研,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应当认真阅读研究会议资料,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三是完善会议主持,明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分组名单明确的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委会秘书长报告。四是创新会议形式,根据实践需要,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完善听取报告制度和询问制度。

  一是完善常委会定期听取报告的范围,在规划、计划、预算、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年度环境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报告。二是完善常委会听取报告前的程序,明确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三是总结专题询问实践做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还创新询问形式,增加了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的规定。

  (四)严格会议纪律,对参会人员履行法定义务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会议纪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二是细化请假制度,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中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还规定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规定请假。三是增加规定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责任编辑: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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