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2年11月3日
原标题: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第一批)
责任编辑:曾令瑾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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