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2月2日起解除下列当事人(单位)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1.黄春雄,车号:琼B9EK3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强字[2018]07096;
2.横峰县天顺物流有限公司,车号:赣E5337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强字[2021]07013;
3.新余市永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赣C0M25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强字[2021]07009;
4.杨平,车号:琼ACW938,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强字[2016]07081;
5.苑新伟,车号:琼AK2529,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琼交征强字[2015]07237。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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