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发布三则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公告

  本机关已对下列柴油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对以下柴油机动车辆采取的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无法有效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本机关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柴油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尽快前来本机关领取暂扣车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2年12月14日

  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2号

  联系电话:0898-629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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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因你(单位)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自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没有异议,应当到本机关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46001002036053006138-0235】(温馨提示:你(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我机关收缴入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如果本机关对作为公民的机动车车主处罚10000元以上或者对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机动车车主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上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机动车车主有权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该机动车车主放弃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联系地址:海南省琼海市银波路2号,联系电话:0898-62935030。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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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关于送达《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的公告

  因下列当事人存在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事实,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责令其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现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补缴)决定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46001002036053006138-0235银行账号。当事人如不服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决定书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海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责令改正(补缴)当事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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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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