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发布公告三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关于《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按期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相应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自《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如果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其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

  2023年3月12日

  附.违法行为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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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关于《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不按期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附名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补缴相应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自《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265006188326(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金额,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如果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其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

  2023年3月12日

  附.违法行为人名单

  (点击查看大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关于《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经稽查,本机关认为下列当事人存在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下列当事人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对下列当事人作出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附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自然人、单位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邮寄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请当事人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乐东分局

  2023年3月12日

  附.当事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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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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