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 省人社厅解读《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30日消息(记者 谭琦)日前,《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省人社厅解读政策新变化、新举措和新调整。据悉,截至2022年底,海南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36.4万人,其中领取待遇83.7万人,基金累计结余143亿元。

  《办法》在待遇水平上进行调整提高,一是基础养老金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挂钩调整。从2023年起,对上年度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参保居民调整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幅度按照近三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确定,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此举有利于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的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在缴费补贴政策方面,《办法》适度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具体为:年缴费200元的,缴费补贴标准为40元;年缴费300至9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年缴费1000至6000元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20元;年缴费6000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0元,补贴增加30元,最高补到320元。

  《办法》在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提高。目前海南省执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具体标准为: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12倍,死亡后遗体火化的,发放标准提高至36倍,中央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98元,12倍即1176元,36倍即3528元。《办法》进一步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倍提高到24倍,即2352元。同时,为推动殡葬改革,将火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由中央基础养老金的36倍提高到60倍,即5880元。今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会随着中央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而同步提高。

  《办法》调整了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办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益确定,如果低于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则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实际收益率小于最低记账利率时,由统筹准备金补齐差额,以此增加个人账户积累,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积极性。

  此外,《办法》助力了海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2022年,全省共为21.2万困难人员代缴4275.3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帮扶力度,明确由市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保费,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体的缴费压力,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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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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