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送达履行责令补缴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责令补缴催告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规费并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46001002036053006138-0234[温馨提示:您(单位)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和滞纳金,请按文书中的金额汇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我局收缴入库处理。]
下列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表:责令补缴决定催告书明细表(见文末)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5月24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 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见文末)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5月24日
责任编辑:杨子薇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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