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上述文书中已详细告知你(单位)履行的期限等,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分局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最迟在本公告刊登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或将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转入以下账户:
户 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
账 号:46001002036053006138-0231
如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请按公告附表中的金额付款,并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以方便本机关收缴入库处理。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人:许晓纲、白冰禾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3年6月5日
附表1.个人催告书未签收退回
附表2.单位催告书未签收退回
原标题: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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