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五则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请你(单位)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进行确认(详见附表)。如你(单位)对上述欠费信息无异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你(单位)对本通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本机关将视你(单位)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已向你( 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因逾期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原因而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9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本机关拟责令下列当事人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作出处以相应罚款的处罚决定(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自然人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请当事人(单位)看到公告后及时到本机关补缴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的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表: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9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以下称责令补缴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补缴应缴纳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

  本机关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届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补缴决定书。你(单位)应自责令补缴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如你(单位)不服责令补缴决定书的,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责令补缴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责令补缴决定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9月2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

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你(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9月28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解除车辆暂扣公告

  苏H14621车辆因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被我分局依法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因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无人签收等原因无法送达文书,至今无人到来办理手续。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解除以上车辆的暂扣强制措施,并向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告知领取,请以上车辆的车主(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表: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9月28日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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