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
《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 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机关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二十六条以及《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之规定,现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需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详见《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通知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对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存在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核实。同时,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根据《关于调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153号)之规定,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需按核定吨位,以220元/吨·月或11元/吨·日为标准,按时足额缴费。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详见《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无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拟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有权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若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原标题: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保亭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责任编辑:林鸿伟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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