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决定。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若您(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4月08日
责任编辑:郭微微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南海网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