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发布公告二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责令补缴及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缴交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责令补缴的通行附加费和滞纳金的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限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到本机关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本人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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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本单位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向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发出《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当事人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缴纳车辆通行附加费及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 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通知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对补缴应缴费额及滞纳金存在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核实。同时,本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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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调查,部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及时足额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单位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往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拟处罚意见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违法行为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供电局第一宿舍区对面

联系电话: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万宁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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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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