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低价回收转卖被盗二轮电动车 一男子将获刑

南海网4月21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商家明知二轮电动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却因贪图价格便宜,选择冒险收购并转卖从中获利。殊不知,这般行径已触犯法律红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乐东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多次收购他人盗窃而来的二轮电动车,随后转手倒卖,从中谋取私利,被依法追究刑责。

2024年6月30日至7月7日期间,陈某海(时年16周岁,已判决),分别伙同黎某强(时年14周岁)、陈某德(时年15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石某涛(时年14周岁),先后在黄流镇金叶市场后面公寓楼楼下、黄流中学教师宿舍楼下、黄西村夜秀KTV门口附近、怀卷村国达陶瓷店门口公交站牌后及莺歌海镇金鸡岭铭御烟酒行门口,盗走陈某祖的黑色绿驹牌、林某师的红色台铃牌、邢某强的白色本铃牌、孙某蓝的白色爱玛牌、苏某辉的灰色雅迪牌共五辆二轮电动车。每次盗窃后,陈某海等人均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源。陈某源明知电动车来路不明,仍分别以600元至10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并以72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获利。经乐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这五辆被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560元、1200元、2250元、2380元、1540元。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源明知电动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920元。

法院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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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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