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永兴岛首审渔民非法收购案

  据海南日报报道丨记者金昌波彭青林

  今天上午10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敲响,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三沙市永兴岛正式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首宗在永兴岛开庭审判的案件。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分别为琼海03168号渔船船长和轮机长,2014年10月11日15时许,两人驾驶渔船从琼海市潭门港出发,前往南海捕鱼作业,于10月17日16时许到达三沙市南沙群岛半月礁潟湖口附近海域。10月18日8时许,何某挺登上一艘外籍渔船,发现船舱里有海龟,遂同意用物品换购海龟。何某挺返回渔船后,将换购海龟一事告诉何某端,何某端表示同意。10月21日上午6时许,何某挺与何某端驾驶渔船返回南沙群岛仙娥礁附近海域,被正在该海域执勤的中国海警3113船发现,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当场扣押24只海龟。

  为保证海龟生存率,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后将22只海龟放生,留下2只受伤的海龟带回专业部门救治,并责令何某挺、何某端驾驶渔船回文昌清澜港接受处理。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经过四天的航行,主动回到文昌清澜港接受处理。经鉴定,涉案的24只海龟属于绿海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沙市三沙群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挺、何某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端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查扣的两只绿海龟幼体(已伤重死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甘晨卉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海南时政

权威报道一网打尽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