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关于2019年保城镇及周边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2019年保城镇及周边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发12号文件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2019年全年在保城镇辖区及周边地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含南国雨林外延至热作居)→西至西环路(含一公里红绿灯路口外延至野奢世界小区)→北至什上村路口,以上环城路以内全部区域及环城路和外延线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以七仙转盘为中心,东至七仙岭景区登山口、西至七仙岭雨林仙境酒店、南至七仙门、北至保城镇新村以内的全部区域,及沿线两侧延伸1000米范围内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二、禁止销售区域和燃放品种

  1.禁止在保城镇及周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

  2.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按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责任编辑: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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