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离婚赔偿金被“放鸽子”?法院这样判

南海网1月26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婚姻有时不一定能走到永远,但结束并不意味着责任的终结。近日,文昌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男方享有房产、车子、女儿抚养权,女方获20万元赔偿金,可男方仅支付两个月赔偿金就“放鸽子”,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男方继续支付赔偿金。

文昌市的Z先生与L女士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然而随着时间流逝,两人感情渐淡,最终决定友好分开。在离婚时,双方签订详细的离婚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归Z先生所有,婚生女儿由Z先生直接抚养,L女士无须承担抚养费,Z先生需分期向L女士支付赔偿金20万元。

起初,一切都按协议进行。然而,Z先生在按约定支付两期赔偿金后,便以失业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暂停赔偿金的支付。L女士在Z先生迟迟未能按照协议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多次交涉无果后,决定起诉至文昌法院。

面对L女士的起诉,文昌法院仔细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及相关证据,确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出于自愿,且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关于解除婚姻,以及解除婚姻后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问题如何处理达成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文昌法院遂判决Z先生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剩余赔偿金的义务,且需承担因延迟支付所产生的赔偿利息的责任。

法院释法:协议清晰受维护

文昌法院表示,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合理安排,并严格遵守离婚协议的各项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离婚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可以依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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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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