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发布四则公告
- 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 时间: 2025-03-28 19:06:2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海南援诚汽车道路救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罚字(2024)114号】,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事实,需要重新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机关2024年5月29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罚字(2024)114号】并重新调查。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琼山撤销【2025】1号的《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
(琼交征琼山撤销[2025]1号)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个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罚字(2024)114号】,经本机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认为因出现新的证据事实,需要重新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琼交征罚字(2024)114号】并重新调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17日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徐丰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徐丰成: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琼A0Z512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15年11月3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催字【2025】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98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5】98号
徐丰成: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0Z512自2015年11月03日起至2024年1月17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4年1月17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43104.60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0268.45元,合计:73373.05元。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98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43104.6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0268.45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98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2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陈文青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江西汇中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赣C1M143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 琼交征催字【2025】1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5】160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4】D64号
江西汇中物流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赣C1M143自2019年11月8日起进入海南省,未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3月22日,欠费总金额为130951.48元。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5】160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130951.48元,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5】160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关于对张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张斌:
经调查,你(单位)名下车牌号为琼AWW615的柴油机动车辆存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28日期间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已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案号为琼交征催字【2025】D00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D006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大道112号
联系电话:0898-659888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案号:琼交征催字【2025】D0067号
张斌:
因你(单位)名下车辆琼AWW615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不按时缴纳通行附加费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截至2023年12月28日未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金额为5662.80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68.65元,合计:10000元。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D0067号),对你(单位)作出了责令补缴应交规费5662.80元及按日加收应缴规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68.65元,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琼交征罚字【2024】D0067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琼山分局
2025年3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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