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关于《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分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不按照《条例》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下面车辆明细)实施了暂扣措施。现暂扣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车辆解除暂扣行政强制措施。请下列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车辆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西侧)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车辆。逾期未办理的,我分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暂扣车辆进行处置。

  因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澄迈分局

  2025年4月2日

责任编辑: 陈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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