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经调查,您(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行政决定。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下列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提示:如你(单位)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的金额汇款,应在用途栏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

  若您(单位)未在本催告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细表

  联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镇迎宾路1号

  邮编:571300

  联系电话: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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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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