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 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
- 时间: 2025-04-18 10:21: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发布公告五则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关于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各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
经本单位调查发现,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本机关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分别作出处理,详情如下。
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
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欠费信息详见附表一: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限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单位补缴应缴费额、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领取《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欠费信息有异议,限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到本单位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同时,本单位将视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补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二、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因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违法信息及拟处罚内容详见附表二:送达《违法通知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单位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有权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如下列机动车辆车主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三、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
因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欠费信息详见附表一: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通知书》,但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限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滞纳金(两项具体金额以实际缴纳之日为准)。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送达《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领取《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送达”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上述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欠缴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内可能会对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三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2.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全部违法行为前提下,可于最短公示期3/12个月后(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3.具体修复流程请登录(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在新页面点击“流程指引”,按照相关步骤提交相关材料免费申请信用修复;如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修复,相关处罚信息将提前终止公示。可通过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进度。

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车辆信息及处罚决定详见附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特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请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本单位补缴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和信用修复“两书送达”机制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1.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和地方信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内可能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三年公示期届满后,相关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2.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规定义务、纠正全部违法行为前提下,可于最短公示期3/12个月后(一般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特殊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12个月)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3.具体修复流程请登录“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点击首页右侧的“信用修复”按钮,在新页面点击“流程指引”,按照相关步骤提交相关材料免费申请信用修复;如符合要求,7个工作日内将完成修复,相关处罚信息将提前终止公示。可通过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进度。

附: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联系地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169号,联系电话:0898-28285209;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咨询电话:临高县营商环境建设局0898-28282060。
温馨提示:以上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请在用途栏中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本单位收缴入库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
2025年4月18日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连续不按时缴纳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附表)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补缴所欠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本机关已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你(单位)责令补缴及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邮寄了《催告书》,但因你(单位)未签收等原因导致无法邮寄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并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本《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缴交通行附加费、滞纳金、罚款。
限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到本机关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罚款和加处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本人对本机关催告内容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到本机关配合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并将视你(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附: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联系地址: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169号,联系电话:0898-28285209。
温馨提示:以上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如通过汇款的方式缴纳通行附加费、滞纳金和罚款,请在用途栏中备注车牌号、车辆所有人、吨位,便于本单位收缴入库处理。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临高分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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