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8月1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周静泊)8月14日,海口市人大发布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海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管理责任人将被处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责任人是该单位。
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管理责任人是经营管理单位。
机场、车站、码头、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管理责任人是经营管理单位。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2、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3、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4、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5、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6、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计量管理等工作。
7、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8、其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如不履行上述职责,将被罚款。
如果未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责令管理责任人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管理责任人发现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却未要求改正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管理责任人发现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后未及时制止,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来及交由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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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慧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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