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元宵节期间澄迈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澄迈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燃气站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

  (六)林地、公园、绿地、苗圃;

  (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八)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

  (九)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下列区域禁止在春节、元宵期燃放任何级别、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县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南至南渡江北岸,北至225国道,西至303省道(环城西)往西延伸50米线,东至文化北路--金马大道往东延伸100米线的闭合区域。如【澄迈县县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一)】(详见附件1)、【澄迈县县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二)】(详见附件2)所示;

  (二)老城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西环高铁以北,美浪河、花场湾、太阳湾以东,盈滨半岛北侧海岸线以南,225国道-盈滨路以西的闭合区域,如(澄迈县老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详见附件3)所示。

  第四条积极倡导广大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只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含)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五条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区域划定工作由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局、县规划委建设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14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鞭炮时, 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确定的时间、 地点,按照焰火燃放规程燃放。

  第八条严格控制县城、老城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县安监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指导意见,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布点。

  第九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经营,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电视台、县房管局、县供销社、各园区各镇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开辟专栏,加强禁燃禁放宣传,播报或发布禁燃禁放通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规定、警示教育和典型案例,提醒和警示群众,营造良好氛围。

  县安监局:加强烟花爆竹零售 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控制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数量,指导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合理布局。依法取消金江主城区禁燃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 )许可并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对没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在禁燃区设立固定的禁燃禁放公益广告宣传牌和警示牌。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爆竹禁燃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 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组织销毁、处置;做好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及时查处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职务和妨害公务的行为;牵头制定我县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县安监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

  县环保局:配合县公安局划定爆竹禁燃区域,对禁燃禁放区域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做好发布和预警工作,并向县政府提供环境评测数据。

  县教科局: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学校开展禁燃禁放专题教育活动;督促学校建立责任制度,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燃倡议书。

  县住建局:督促禁燃禁放区域建设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禁燃禁放规定,规范管理禁燃禁放区域所有建设工地开工、 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

  县电视台:负责按照县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要求,高频率播报禁燃禁放通告或倡议书;配合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组织各种宣传活动,扩大宣传效果。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

  县房管局:负责督促禁燃禁放区域内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禁燃禁放规定。

  县供销社:负责定期对县供销系统烟花爆竹公司仓库、批发部开展检查,严把仓储设施安全条件关和产品质量关,重点督促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禁销售非法来源烟花爆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及与其他易燃易爆品混营等违法和不安全行为;负责配合回收暂停销售的烟花炮竹。

  各园区、各镇(含金安筹备组):组织受理辖区企业、群众举报;积极宣传动员辖区企业、群众配合、支持、参与禁燃禁放工作;组织企业、村、社区干部加强对本辖区定期开展巡查,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处理;组织企业、村(社区)干部配合公安、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对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要及时上门宣传和告知,做好劝阻工作,有效控制违规燃放行为。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组织居民制定管理规约或居民公约,约定本区域内不得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实施监督,居民、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职能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负责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澄迈县县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一)

  2.澄迈县县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二)

  3.澄迈县老城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图

  澄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附件:

责任编辑: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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